本政策係依據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」、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」、「內政部營建署資訊安全政策」、 「內政部營建署資訊安全政策」,並考量花蓮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業務需求制定本政策。 本處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、確保資訊的機密性、完整性與可用性、資訊設備(包括電腦硬體、軟體、週邊) 與網路系統之可靠性以及同仁對資訊安全之認知,並確保上述資源免受任何因素之干擾、破壞、入侵、或任何不利之行為與企圖,特訂定本政策。 為統籌資訊安全管理等事項之協調、規劃、稽核及推動,成立跨單位之資訊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,本小組之幕僚作業,由本處企劃經理課負責, 小組成員由本處各單位遴派並奉處長核可后完成任務編組。